2023
01/13
15:34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中小】
浏览量: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供应计划管理。各县(区)、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方式、位置等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面予以公示,同时向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土地必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权属清晰,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并已履行林草地征占、林木采伐、农用地转用等前置手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三、严格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土地出让方案由各县(区)、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供应计划牵头编制(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批准。严禁为特定竞买人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严禁违规设置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四、严格出让价款管理。各县(区)、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五、严格出让审批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有计划组织开展,由县(区)、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开展出让工作前,各县(区)、功能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先将有关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批准并实施。如年度供应计划外仍有宗地出让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批准并向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严格执行集体决策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按照“科学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的要求,组织审定年度供应计划、出让方案、出让价款等,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凡未经有关会议集体决策审议通过的宗地,不得进行出让。
七、严格规范出让交易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正式启用西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系统的通知》(藏自然资〔2021〕135号),按照“应进必进、平台(中心)之外无交易”的原则,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纳入自治区、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八、严格违约违规行为处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土地,或在受让土地后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出让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条件开发建设,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公告、合同约定等进行处理,并将受让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九、严格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等,加强对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规插手干预具体出让行为,擅自改变出让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责任编辑:陈颢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