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闻发布工作,保障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作出的重要决定、采取的重大举措等有效地对外发布,推动我市对外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规定

1.各县(区)各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必须由政治素质硬、业务水平高、沟通能力强的党委(组)成员(班子成员)担任,并报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2.各县(区)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新闻稿件审核等事务必须由新闻发言人(或经新闻发言人授权的人员)负责。

3.凡遇市外媒体前来采访,各县(区)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宣传部。

4.各县(区)各部门对外发布新闻,必须经市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5.新闻发言人主要通过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答记者问、接受媒体采访、撰写新闻通稿等方式向外发布新闻。

二、新闻发布主要内容

1.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其解读。

2.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应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

3.全市性民生政策、民生工程及其建设进展情况。

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紧急重要情况的处置意见和结果。

5.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1.涉事单位应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应在事发第一时间报市委宣传部,原则上,在5小时内通过市属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必要情况下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广大群众公开事实真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前,要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发布信息应及时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2.涉事单位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控、分析、研判和报送工作,客观准确地发现、分析、研判媒体和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发现、上报和应对各种不实信息的传播。

3.涉事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送舆情跟踪分析报告。

四、建立舆情报送制度

1.各县(区)各部门必须担负舆情处置第一责任,开展好日常舆情报送工作,主动收集、研判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并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

2.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市委宣传部报送重大涉拉舆情,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涉事单位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并积极引导舆论。

3.报送重点包括: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群体性、敏感性重大事件;对党和政府形象以及国家安全有不良影响,特别是对市委、市政府形象有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在网上或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倾向性、典型性、苗头性事件;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行动性、内幕性信息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1.新闻发布的申报。年度发布计划外的新闻发布活动,由新闻发布责任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召开前,责任单位应与市政府新闻办商定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新闻办提交新闻发布稿、答记者问等书面稿和电子稿进行审核存档。原则上,新闻发布活动由市政府新闻办主持。

自行举办的新闻发布活动,要填写好《新闻发布会备案审批表》,并提交新闻发布会工作方案及发布资料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并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闻发布活动举办情况报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2.发布新闻审核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要按照“三审三校”制度,层层审核。初审由单位新闻发言人把关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复审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领导审核把关签字;终审由市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审核把关签字。

3.新闻发布工作纪律。凡未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批准进行新闻发布的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损害拉萨对外形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