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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5

14:19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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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4-0000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50407211000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拉政办发〔2022〕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管理办法》经拉萨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地方立法智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专家库。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立法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二)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在反分裂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和行业处分;

(六)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四条立法专家的选聘程序:

(一)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向区内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区内外有关高等院校发出推荐函,由其推荐人选;

(二)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拟定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聘任。市人民政府对拟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后,颁发立法专家聘书予以聘任。

第五条立法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调研;

(三)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

(五)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

(六)对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邀请立法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采取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建议。

第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邀请立法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立法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了解或者查阅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第八条立法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应当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按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按照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对立法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条立法专家不得以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尚未确定、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立法专家的联系,及时听取立法专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立法专家名录,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查阅使用。

第十三条立法专家聘期为5年。立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遴选增补,增补成员与本届成员到期一并换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一)本人提出辞聘的;

(二)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政府立法活动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四条立法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参加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按照每次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支付报酬;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建议的,按照每件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支付报酬。具体支付数额根据立法专家提出意见建议的数量、质量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确定。

立法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因立法工作实际需要,邀请立法专家库以外专家学者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相关方面专家参与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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