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22
10:07
来源:
平安拉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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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辖区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执勤民警检查中发现驾驶号牌为川LW5***机动车的驾驶员张某身上带有酒气,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检测结果,张某对自己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勤民警依法对该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对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讲解酒驾带来的严重危害与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责任编辑:拉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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