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解读

2024

01/12

09:34

来源:

市医保局

【字体:

浏览量:

标签

《拉萨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推进诚信医保建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办法》(藏医保[2023]33号)等文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主体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奖惩、修复等。

四、组成部分共八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与处理、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以及五个附表,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确认书、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五、信用主体

(一)拉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拉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三)拉萨市医保参保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拉萨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五)拉萨市医疗保障医护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六)拉萨市医保经办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七)拉萨市医保经办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八)拉萨市医保经办商保公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六、信用主体负面信息的分类信用主体的负面信息根据失信行为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七、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对列入医疗保障负面清单的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给予以下惩戒:1.提示约谈、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2.在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示期1年3.将失信信用主体列为一般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对列入医疗保障负面清单的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给予以下惩戒: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在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公示期3年3.解除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4.强化联合惩戒,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定点医药机构的失信行为,实现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挂钩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征求意见情况2023年征求成员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意见建议共41条意见(已采纳14条,部分采纳22条,未采纳5条)。

责任编辑:陈灏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