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12/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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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拉萨河是雅鲁藏布江上游主要的支流,全长551公里。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质演化历史,拉萨河孕育了丰富的鱼类资源,其中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达7种,分别是:拉萨裂腹鱼、巨须裂腹鱼、异齿裂腹鱼、双须叶须鱼、高原裸鲤、拉萨裸裂尻鱼、尖裸鲤和黑斑原鮡。
同西藏其它湖泊和河流一样,由于历史、宗教和生活
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拉萨河的渔业资源在西藏和平解放以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拉萨河渔业资源利用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渔产品甚至通过空运销往成都等地区,致使鱼类捕捞量加大。近几年我市鱼类捕捞产量都在60至75吨,每平方公里鱼产量已经超过可捕量的0.7吨,鱼类资源出现衰退的趋势。由于高原湖泊和河流生态系统所特有的气候和环境特征,以及西藏地区具有鱼类区系与群落结构简单、生产力低、鱼类生长缓慢等特点,使高原渔业资源容易进入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的窘境,目前拉萨河中尖裸鲤、黑斑原鮡等鱼类的渔获个体越来越小、产量下降,到目前已经很难发现。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西藏生态环境,促进野生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野生鱼类保护,制定本《办法》已迫在眉睫。《办法》的出台将为拉萨河主要经济鱼类提供更有效的政策保障,同时也为拉萨河乃至整个西藏地区渔业资源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供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禁渔保护区域、管理职责权限以及对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做的相应处罚等内容。
(一)明确了市农牧部门为本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鱼类保护工作;县区农牧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野生鱼类保护工作;市环保、工商、公安、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鱼类保护工作。
(二)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渔,禁止在大小江河及其支流、湖泊、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公园内以任何形式捕捞野生鱼类。
(三)规定了发现捕捞野生鱼类行为时可以向农牧部门举报,并由农牧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予以公布。同时,为了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还设立了对举报人等额奖励的制度。
(四)规定了从事野生鱼类人工养殖及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内容。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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