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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2/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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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解读

政策文件:
  • 2018-12-13拉萨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电力行业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网拉萨供电公司作为全国31家大型供电企业之一,以加快拉萨市城市建设为己任,全力保障拉萨市电力安全优质供应,为城市建设提供“动力”,为建设美丽家园幸福拉萨作出贡献。

    近年来,拉萨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规划面积由1480平方公里增加到4700平方公里,我公司供电面积随着城市发展不断延伸扩大。截止到2016年10月份,供电面积约7万平方公里,电力客户8.3万户,供电人口90万;35kV及以上变电站59座,变电站容量1522.25兆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104条,总长2874.14千米;10千伏城网线路205条,总长774.18千米,配变2329台,总容量9426.20兆伏安。这些电力设施广泛分布在我市的各个区域。拉萨电网经受了2015年的446.67兆瓦历史最高负荷考验,连续3年冬季大负荷期间没有拉路限电,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市电力设施保护总体上保持了可控状态,未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保障了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用电需求。

    但是,电力设施保护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出台专门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以规范。

    一是有利于提升供电能力和质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电能需求和供电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国网拉萨供电公司以实际行动践行“你用电,我用心”的优质服务理念,确保拉萨市“三重一特”期间电力保障任务,实现“电网零故障、用电零闪变、服务零投诉”的工作目标。但电力设施具有点多、面广、线长、裸露野外的特点,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将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将成为诱发电网停电事故的重要因素,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隐患。仅2016年1至10月份,由于外破造成停电125条/次,其中因环城路建设施工车辆碰线,造成110千伏城北线发生2次跳闸事件,直接导致拉萨市城区部分区域停电;因房屋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造成配电线路跳闸47条/次,给人民生活用电和拉萨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较严重的影响。《办法》的出台,能充分发挥电力资源、技术、管理、服务优势,有效减少电力实施被破坏事件的发生,全力助推“十三五”期间电力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和提升拉萨市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为拉萨市特色产业脱贫、村级集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及时、有效、可靠的电力供应保障,解决电力设施保护这一难题。

    二是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建和随意扩建房屋日益增多,违法侵占高压线路保护通道和在下发在修建房屋现象愈演愈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引发的人身触电事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不仅给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来损害,同时给周边生活的广大群众和电网安全运行埋下巨大安全隐患。自2013年至今,拉萨市辖区已发生十多起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等原因引发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火灾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5人重伤(2人四肢截肢),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给人民生命和国家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通过出台《办法》,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问题,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维护正常的供用秩序,尽量避免和减少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三是有利于改善城市发展环境建设。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命脉,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求,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为了满足拉萨市城市建设电力需求。“十二五”期间,拉萨电网建设投资13.88亿元,已完成电网建设资金12.52亿元;十三五期间,拉萨城网建设计划投资28.30亿元,农网建设投资计划13.60亿元。同时,规划新建110千伏变电站7座、实现110千伏分区供电目标,电网运行和输送效率将显著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外部环境将得到很大提升,同时市民将享受到更加优质、方便、可靠的用电服务。

    四是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近年来,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呈现增长趋势,违法建筑“包围”高压线路,在电力线路规划走廊上和电力通道下违规建筑和重建加高屡禁不止,电力部门通过下发安全隐患整治单制止违法行为收效甚微,甚至部分单位和个人拒绝签收安全隐患整治单,无视法律、法规。特别是2015年8月发生在娘热路往色拉寺方向50米处昂玉违法在线路下方搭建房屋甚至将10千伏北医148线路高压线导线包覆在其建筑物内,已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供电。2015年8月21日晚,该居民在对房屋进行混凝土浇筑时,混凝土建渣落在高压线柱上开关处,导致线路跳闸,造成西藏军区总医院、色拉寺等重要用户停电,停电事件给医院救治病人和维稳安保带来严重影响

    五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供电企业“四电一费”法律纠纷,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在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处理法律纠纷时间过长,上访事件逐年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六十八条,分为总则、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奖励与处罚和附则。

    (一)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政府职责和管理体制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条例规定,《办法》明确了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理顺了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办法》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三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四是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五是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确保电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基础上,提前预留和保护电网发展规划中的站址、线路走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二)关于电力建设保护方面

    一是围绕保证电力建设(包括前期工作)正常秩序,正确处理和维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对涉及征用土地、损伤林木及农作物、拆迁搬迁等问题的处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了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三)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制度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是对电力企业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限定了处理时间,敦促电力企业及时修复线路故障,尽快恢复供电。二是对实践中,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与《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都未对该种情况进行规定,做了相应规定。三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公共设施用地空间不足问题凸显,电力线路设施与通讯、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之间交叉跨越、搭挂在所难免。但因这些线路设施对运行和使用环境存在特殊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证线路设施不会相互影响。《办法》对各方之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四是对小区和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五是为从源头上防止盗取、非法买卖电力设施、物资的情况,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市场管理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电能保护方面

    一是为规范电力供应秩序,对《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比较详细的规范了电力企业电力供应程序等服务内容,电力客户对对电量、电价、电费的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程序等。增加了供电企业、用户在电能计量表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情况下的义务和责任。二是为遏制和打击窃电行为。对查处窃电行为的证据保存、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影响电力安全,需要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情形以及为制止盗窃电能,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以外,也设置了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恢复供电的时限,兼顾了各方利益。三是将催缴电费的程序纳入行政规章调整范围,规范催缴行为,维护了供电企业的权益,也兼顾用户合理诉求,保障用户的利益。通过规章规范催缴行为,避免纠纷,消化矛盾。

    (五)电力监察、用电检查方面

    为了规范电力管理行为,发挥电力企业在主动性、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切实使电力监察落实到位,保障电力企业用电检查行为正常进行,维护电力供应秩序,在授权、电力监察的职责、程序、人员资格等方面专章进行了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六)关于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主要包括不得从事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五种行为;规定了工程相遇的处理原则,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规定了电力设施跨越房屋管理规范的处理;电力设施与地上种植物的处理;电力设施与绿化工程的处理等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确保本办法的实施,相应的增加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保护区作业审批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对电力企业、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责任:根据情节、性质和后果,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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