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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0/2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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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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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通过各种手段与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建设,全市经济一片向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是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均不同程度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严重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2010年11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实施近7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经验,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对我市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原《办法》已逐渐难以适应市场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范围。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林业绿化、电力、电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从事矿资源开发、勘探、加工的矿山类企业和从事采掘类企业均属于建设领域企业。

(二)增加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藏政办〔2016〕71号)精神,《办法》规定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三)按照企业类别和诚信级别确定缴存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土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绿化类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标额)4%;电力、电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装修类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标额)3%;矿山企业、采掘类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企业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4%;对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6%。

(四)增加了工资支付公示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制度。

相比较原《办法》而言,《办法》在制度建立上更加广泛,对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具有更强作用。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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