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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0/22

12:26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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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文件:
  • 2015-02-13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
  •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城市供热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拉萨、平安拉萨、幸福拉萨”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供暖供气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高质量供热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是我市目前供热行业管理方面存在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供用热双方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监督责任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亟待有一部关于供热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来引领来建设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七。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备使用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与建设部分:

    一是明确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供热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报市供热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是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并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是在热源设施的具体使用方面规定了实行热量计量收费。

    四是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以及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设备使用部分:

    一是明确了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并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二是规定了在采暖期中,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并对非采暖期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为了规范收费行为还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当提供本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发的发票。

    四是市供热管理行政部门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供热单位、用户、物业、居(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五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并禁止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六是明确了分户燃气壁挂炉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相关费用。

    应急管理部分:

    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供热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障应急经费、人员、设备。发生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

    二是供热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办法》还对供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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