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3/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字体:大中小】
浏览量:次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供暖供气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迅速,燃气应用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日益巨大的影响,但面对新形势下的要求,我市缺乏一部关于燃气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因此制定该《办法》是十分必要,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管理、燃气使用与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安装、维修和抢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二是明确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与建设部分:
一是明确了燃气项目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我市燃气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燃气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并确定了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二是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预留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用地。新建、改扩建需要供气的建筑项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都需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三是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燃气经营与管理部分:
一是规定了我市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相应条件。
二是对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使用与设施保护部分:
一是对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规定和禁止事项,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并进行日常检查。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等行为。
二是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经营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部分:
一是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预案,同时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自己的应急预案。。
二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燃气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并规定了燃气经营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此外,《办法》还对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责任编辑:陈灏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