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0/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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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文明和城市的进步,城市照明设施对体现一个城市形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市照明设施就是一个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缩影。拉萨开展的“六城同创”工作,为提升拉萨市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要求有了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已近2万盏,随着我市的不断扩建和发展,城市照明设施还会增加,相应的管理工作也会跟进,并且更加繁杂。因此,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对方便广大市民的夜间出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都将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市尚无一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极大的制约和阻碍了“六城同创”工作的建设及城市管理的整体水平。因此,制定该《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罚则、附则五章,共二十九条。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是增设了“节能环保”原则,目前许多城市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大规模,高亮度,超豪华的倾向,造成能源浪费和光污染,不符合国家节能的要求。
四是明确了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其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确定了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五是设立了对繁华商业区,城市重要道路,高大、重要建(构)筑物,醒目市政设施等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营造景观照明设施要求。
六是对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作了作了相应规定,对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作了规定,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作了规定。
七是对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古城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自建社区内按市政规划修建的主干道的照明设施的相关责任单位分别作了分工负责管理规定。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充分体现了现代城市的理念,同时具有前瞻性,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和分工,细化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同时突出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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