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10/22
12:26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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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大发展,国内外游客数量和旅游收入逐年稳步增长,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随着“六城同创”工作的深入,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成为我市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距离这个目标,管理体制不顺畅、监管力度不够、环境建设滞后、创新动力不足、行业自律欠缺等问题制约着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此外,当前我市旅游业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而国家、自治区关于旅游的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我市旅游管理办法,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管理、旅游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其中,重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本市发展旅游产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市、县(区)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方面的职责。
(二)“旅游开发与保护”部分
一是明确了本市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并对市、县(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作出规定。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并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了本市旅游促销工作采取政府牵头、行业组织、企业参与、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四是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三)“旅游经营管理”部分
一是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旅游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拉萨市旅游从业资格证》,《拉萨市旅游从业人员上岗证》并统一登记备案。二是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共同遵守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其不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导游人员、旅游运输企业、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演艺场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三是借鉴旅游先进省市的经验,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时使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业务往来和结算凭证,明确了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监理。
(四)“旅游安全”部分
一是明确了市、县(区)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旅游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旅游经营证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等重点单位提出了进一步具体的安全防范职责。
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附则”部分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解释。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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