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06/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字体:大中小】
浏览量:次
一、出台背景
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设计,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大力建设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同时按照需求建设周转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十二五”期间,针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增就业人员住房问难问题,我市将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为更好地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更好地落实国家、自治区的惠民政策,把好事办好,需要出台一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实践工作提供法制支撑。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总则”
一是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二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三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公开公平、社会参与的原则。四是明确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线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房源筹集”
一是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二是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三是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
(三)关于“配租管理”
一是要求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明确家庭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下的,配租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是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四是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四)关于“租赁管理”
一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统筹制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且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二是对租赁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执行作出规定。三是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陈灏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