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10/22
12:26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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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在“两基”迎国检过程中,通过制定并落实一系列制度、措施,我市在控辍保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初中阶段的学生辍学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并且季节性流失辍学现象比较突出。为此,我市急需出台一部管理办法,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一方面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家庭的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共同责任主体和管理原则
一是明确了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是控制辍学工作的共同主体。二是确定了控制辍学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明确了政府职责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教育发展,优先保障教育投入,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财政地方性收入投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并将控制辍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三是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控制辍学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做好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和学校管理,做好学籍管理。四是明确了发改、财政、人社、民政、农牧、司法、工商、公安、文化、城管、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明确了社会职责
一是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协助好控制辍学工作。二是确定了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培养、因材施教关心困难学生;做好校园文化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学生学籍管理。三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控制辍学工作的协助义务。四是要求适龄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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