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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0/22

12:26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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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文件:
  • 2012-08-13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一、立法背景

    房屋作为不动产是公民的重要财产,房屋租赁是公民实现财产权利的重要手段。同时,出租房屋也是城市管理的重点领域。2008年6月,市政府以第18号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三年多以来,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同时也暴露了部分出租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社会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流动人口信息掌握不及时、治安隐患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各方权益,有必要以“立新废旧”的形式,出台新的《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现“以房管人”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和“法治稳市”的城市管理新思路。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是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二是明确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三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和承租人的暂(居)住管理。四是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五是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二)明确了专门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一是要求县(区)政府应当在社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二是明确了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责(第五条)。

    (三)对出租的房屋作出规定

    一是按照住建部的要求,明确了五种不得租赁的房屋(第七条)。二是要求出租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

    (四)明确了本市实行出租房屋治安检查许可制度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

    一是与《拉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衔接,明确了出租房屋治安检查许可制度(第九条)。二是规定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第十条);并详细规定了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五)明确承租双方职责,强化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责任

    一是明确了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第十五条)。二是要求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第十六条)。三是对租赁当事人双方的安全职责做了具体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此外,《办法》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尽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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