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07/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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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至目前,全市1332名供养对象均已实现“应保尽保”;全市43家服务机构包括县级敬老院7家、乡级敬老院6家、村级敬老院30家;集中供养975人,集中供养率达到7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经过几番提高,达到了今年的每人每年4320元。全市县级、乡级敬老院均配备了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目前全市共有203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总的说来,近年来我市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得到很大改善,但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服务机构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管理和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出台一部管理办法,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一方面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建立并完善我市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九章49条,包括总则、服务机构、供养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机构管理、资产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明确了服务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
针对因我市服务机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造成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办法》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首先明确了审批和主管单位:县级服务机构,由市民政部门审批设立,县(区)民政部门主办;乡级、村级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设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其次明确了县级、乡级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明确了供养对象和入住、退出程序
首先,明确供养对象自愿入住服务机构。其次,要求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和孤老优抚对象;在确保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服务机构可以为分散供养的供养对象提供临时看护、托养等服务,也可以适度向社会开放,为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第三,明确了包括申请、审核、备案的一套供养对象入住和退出服务机构的程序,在保障供养对象权益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监管。
(三)明确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首先,为充分发挥我市首府首位度作用,保障供养对象享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也考虑到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的差异,《办法》明确市政府组织制定不低于自治区标准的我市供养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各县(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标准的供养标准。其次,细化了“衣、食、住、医、葬”保障服务的内容,同时要求敬老院保障其接收的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和教育救助。
(四)明确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
首先,为解决我市服务机构存在的“身份”不明、岗位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明确了县级、乡级敬老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配备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它工作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益性岗位选聘;村级敬老院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配备适当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其次,明确了敬老院应当设置的工作岗位,规定了护理服务员与供养对象应当达到的比例。第三,规定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和定期健康体检等职业卫生要求。
(五)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和工作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其次,明确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规定了院长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要求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对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作出规定。第四,要求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安安全、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及饮食卫生安全。
(六)明确了资金保障渠道和资产管理规定
首先,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和服务机构的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出要求。第三,保障了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权益。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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