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02/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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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为了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进一步推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加强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是我市当前的要务之一。当前,我市公厕普遍存在总量少、分布不均、硬件设施差、卫生状况欠佳的问题;在公厕管理方面,责任划分不甚清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切实改善我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实现“六城同创”的工作目标,市政府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适应我市实际的公厕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厕管理原则、公厕的管辖权、公厕管理的职责和分工、公厕的维护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立足我市实际,明确了公厕的概念界定(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和分工,更加细化了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了市和各县(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其次,明确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关系,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对公厕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第四条)。
三是明确了公厕管理的原则及公厕的规划和审批(第五条)。
四是明确了建设公厕设施的相关规范和要求。首先,明确了公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标准(第七条)。其次,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三同时”(第八条)及建设竣工后接受验收(第九条)。第三,对公厕的指示标志的设置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五是明确了公厕日常维修、保洁管理的责任分工,要求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各尽其职(第十一条);对公厕应达到的保洁标准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条)。
六是为满足公众用厕要求,保障公厕完好使用,规定了公厕不得无故关门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厕或者改变公厕用途等做了相应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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