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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0/22

16:49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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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政策文件:
  • 2010-12-13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是我国的重要国情。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资源越来越紧俏。因此,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有限土地的资源,已经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大使任务。目前,开发商囤积土地哄抬地价,人为加剧楼市供求矛盾,大发捂地捂盘财,是近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门话题。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制定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立法的可行性

    目前,拉萨市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一直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没有制定和出台拉萨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内地一些城市在处理闲置土地上的成功经验,为了能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拉萨土地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我局起草了《拉萨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对今后拉萨市处置闲置土地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认定、处理、附则四个部分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能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依照本办法处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是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是明确处理方式为两种:1、收取闲置费并拟定处置方案2、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闲置费的收取和处置方案的内容。对依照本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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