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10/22
12:27
来源:
拉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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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必要性
拉萨市地处西藏自治区中部,位于青藏高原的边缘地带,海拔在3600米以上,生长着以原始天然灌木林为主,人工林为辅的植被资源,有不少的树种是西藏特有的。在独特的中低纬度高寒环境,特殊的自然地理特征,高原生态环境下形成的生态系统具有生长期短和生态安全幅度窄的特点。植被一旦受到破坏就难以恢复,生态系统非常脆弱,是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之一。几十年来,各级林业部门一直非常重视护林营林工作并在拉萨河流域营造了成片的人工林,对现有植被的保护力度也在逐年加强。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健全,无法从根本上依法依规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植被资源,出台我市林地管理办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市林地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并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市林业保护与发展制度不健全的瓶颈问题。同时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荒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得到依法有效的制止,从严查处、严厉打击,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维系我市国土的生态安全,起到了很大的规范、保障作用。
二、主要内容
1、《办法》共二十七条。明确了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本市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2、明确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在明晰产权,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林地承办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应当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3、林地使用分为三类:征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林地生产占用林地。
4、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5、明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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