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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14

10:18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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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2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85296988000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十届拉萨市委常委会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3529


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办法(试行)

为了大力发展城市首店经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城市活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支持的首店,自202011日(含)起在拉萨注册登记、实际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独立法人企业或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二条鼓励首店落户。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首店,择优选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品牌首店,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三条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商业运营主体,引进发展首店经济。对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入驻协议的商业运营主体,按照引进首店数量多少给予不同档次资金扶持。具体档次为:引进20-29家给予100万元、30-39家给予150万元、40家(含)以上给予200万元。

第四条鼓励总部型首店落户。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拉萨设立总部型首店。对在我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首店品牌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五条对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旗舰店按照50%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鼓励高端知名品牌在辖区内举办各类首发首秀活动。对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拉萨市举办新品首发、展会等活动,按照活动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40%给予补助。优化活动审批报备流程,更好发挥知名品牌带动效应。

第七条对营业额达到限额以上企业纳统标准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调动商业综合体等企业实行柜台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纳税积极性。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品牌商标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的相关授权证明;

(五)品牌使用或加盟合同

(六)资金流水凭证

(七)首店投资发票凭证;

(八)企业完税证明

(九)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征信报告;

(十)信用承诺书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首店经济扶持申报工作,需征求同级税务、人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队、信访、公安、环保等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扶持资金要求的企业,不予审核通过;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组织评审。市商务局组织聘请专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含票据)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市商务局牵头依据《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申报评价指标》要求,组织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行业协会、商会及经济类专家学者等,成立专项评审小组开展评审。最终结果根据打分及评审情况确定。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品牌首店、商业运营主体、总部型首店实行分类评审认定,扶持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发放。同一企业申报只能享受一项资金扶持,申报资金额度不得高于其首店投入金额。

第十一条 申请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全部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劳资纠纷、失信被执行、行政处罚未完结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应按照应统尽统原则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助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提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参照扶贫产业贴息资金兑现模式,按照申报认定完成后确定所需奖励资金总额,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兑现资金。

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品牌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品牌创立时间

首店面积

品牌归属地

首店总投资额(万元)

实体店数量(家)

实体店开设的主要城市

经营场所地址

注册地址

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员总数量:(    )人,其中:农牧民:(        )人、本地大学生(        )人、低收入人群(        )人。

申报类型

品牌首店    商业运营主体    总部型首店

所属行业

零售购物(服饰、箱包配饰、集合零售、专业专卖、其他)

休闲娱乐(酒吧、文化艺术、影音类、网吧电竞、体育运动、其他)

配套服务(超市便利、生活美学、美容美体、其他服务)

餐饮美食(正餐、休闲餐饮、特色餐饮、快餐、简餐)

儿童亲子(儿童零售、儿童服务、儿童教育、儿童娱乐)

其他:(             )(需手填)

申报金额(万元)

引进首店数量

此项为商业运营主体申报扶持资金的填写,其余类型无需填写。

县(区)、经济功能区 商务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专家评审小组终审         意见

                                                             (签字)

                                                  年  

备注:商业运营主体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需附与首店签订的入驻合同。


拉萨市首店经济扶持资金申报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及分值

佐证材料

市场影响力

首店能级

25分)

1.品牌或品牌持有方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202021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得25分。2.品牌或品牌持有方名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20202021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得20分。品牌或品牌方持有名列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2020年餐饮企业百强名单》得20分。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餐饮企业得20分。3.评审小组对新兴品牌、网红品牌、特色品牌,从知名度、门店数量、营业额、发展潜力、受群众欢迎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分(最高分值不超过15分)。

品牌持有方或授权方出具的首店证明,或品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开设为某级首店的新闻报道截图等。

品牌创立时间

10分)

10年(含)以上得10分,5-10年得8分,5年以下得6分。

提供商标注册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质量

首店销售情况

30分)

对申报企业近3年日均应税销售收入排名,由高至低评分。(申报项目按照日均应税销售收入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前三分之一的项目得30分,排名后三分之一的得10分,其余项目20分)。

提供该首店自开业以来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

首店经营面积

15分)

对申报企业首店经营面积大小评分。(申报项目的经营面积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前三分之一的项目得15分,排名后三分之一的项目得5分,其余项目得10分)。

物业租赁协议等。

市场美誉度

全国性知名商业媒体或时尚媒体报道数量

10分)

按全国性知名商业媒体和时尚媒体对该首店的曝光度进行评分。(含纸媒、互联网媒体、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报道(含转载)累计5条及以上得10分,1-5条得5分,0条得0分。(全国性知名商业媒体或时尚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经济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商报、每日经济新闻、第一财经、新周刊、联商网、赢商网、VOGUE、时尚COSMO、时尚芭莎、TMAGAZINEELLE世界时装之苑、GQ、嘉人、BOF)。

提供媒体名称、新闻标题、新闻截图及网页链接清单。

本地及国内其他媒体报道数量

10分)

本地及国内其他媒体对该首店的曝光度(含纸媒、电视、广播、互联网媒体、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相关报道(含转载)累计30条及以上得10分,20-29条得8分,20条以下得6分。

提供媒体名称、新闻标题、新闻截图及网页链接清单。

*解决就业(加分项)

解决本地就业

10分)

按申报企业上报解决本地就业实际人数排名情况进行评分。(解决本地就业人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序,1-3人得5分,4-6人得8分,7人以上得10分)。

申报单位根据自证材料与人社部门比对。

备注:评分结果达6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扶持资金;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加分项为必选项,至少解决一名本地就业,其余评分有效。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申请认定及认定后申请扶持政策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准确无误,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我单位享受首店经济扶持政策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拉萨市,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转移在拉萨市的纳税纳统义务。我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如有违反或违约,将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项补助及奖励资金,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日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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