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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4

10: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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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2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85298146000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拉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二届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拉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经济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引导更多企业发展成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和壮大市场经营主体,夯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社会消费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市政府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实行分类奖励政策,每年的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资质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资质条件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标准执行奖励政策。

(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须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3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违规违法记录;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健全的会计制度,须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二)限额以上企业无频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转换业务等行为。

(三)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须接受商务、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标准

(一)为奖励先进,达到示范带动效果,对业绩增长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以资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速度,引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奖励标准以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以下简称:社零指标)为基准,按照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细分,奖励细则为:

批发零售企业

1.对当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市社零指标5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每户奖励5万元。

2.对当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市社零指标5-15个百分点(含)的每户奖励15万元。

3.对当年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全市社零指标,增幅高于全市社零指标1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户奖励25万元。

住宿餐饮企业

1.对当年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餐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10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每户奖励5万元。

2.对当年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餐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10-25个百分点(含)的每户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餐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指标2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户奖励15万元。

(二)同一企业的同一申报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财政奖励,不支持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奖励工作每年申报一次。凡上年度符合奖励对象的企业,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须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本办法第四条初审要求,并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附企业分类名录表。

第七条  市商务局接到奖励申请后,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和发展奖励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各级商务、统计部门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接近限额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跟踪”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协调、服务职能,充分应用政策措施,切实抓好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促进工作,及时调整优化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库。

第十条  年度内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3次(含)以上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溯及支持2022年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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