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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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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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党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本着全面放开、应落尽落的原则,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到城镇落户,逐步建立以经常居住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人口和要素规模聚集,做大做强拉萨核心增长极,着力打造具有较强带动力和辐射力的现代化城市。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的原则,全面取消城镇落户的条件限制,实行城镇落户“零门槛”制度,促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一)推行城镇落户“零门槛”制度。凡是在我市城区、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迁入同一户口。
(二)推进市域范围内自由流动。本市城区、建制镇内的户籍迁移实行全域自由,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三)稳妥推进扶贫搬迁人员落户。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包含跨市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户籍迁入搬迁地。
(四)取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准入限制。全面取消在城区、建制镇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基本迁入条件限制。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可就近就便确定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在公共地址落户,落户地派出所不得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由拒绝落户申请。
三、创新户籍和人口服务管理举措
(一)全面简化落户准入程序。符合落户条件的实行户籍迁移派出所负责制和业务民警当场办结制,全面取消层层报审、审核签批程序,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实现准迁业务“一门办、即时办”。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实行准迁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全面准确划定不同类别人员准迁业务证明材料,禁止在清单之外擅自增加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户籍迁移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推出网上准迁业务申报办理系统,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改进户口登记方式。在社区公共地址落户的人员,在我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后,应当及时申报迁入实际住址。本人已在我市拥有“家庭户”的,其家庭成员迁入时应当落户至已有户头,不得另行申请新的“家庭户”,避免“一家多户”。
(三)推进公共政策有序衔接。逐步完善与户籍制度相一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依法保障市域内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虫草采挖、工程承包、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集体成员权益和赋予农牧民的特殊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完善最低生活社会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等民生兜底政策。推进人地钱挂钩市级统筹,加大对吸纳人口较多县(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制订《拉萨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以居住年限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为依据的居住证申领制度,加强签注管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保障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是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的重要抓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切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统筹解决好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推进人力集中、资源集聚、发展集约。
(二)加强综合保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完善与放开落户相配套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政策措施,落实经费保障,提升面向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开展政策宣传。准确解读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具体举措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组织基层社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全面提高我市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认知度,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10月21日起执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拉政发〔2017〕130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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