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2/09
10:14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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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现将《拉萨市就业安置用地管理办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3日
拉萨市就业安置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群众的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就业安置用地,是指在拉萨市辖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留地安置,主要用于安置失地农牧民就业和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 就业安置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选址尽可能选择地段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宗地;选址应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二)就业安置用地要优先用于失地农牧民安置和集体经济发展,在规划建设内容上主要用于居住(主要为保障失地农牧民安置房源)、商业、旅游等产业发展。
(三)就业安置用地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安置房建设一律由县(区)、乡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社区或村(居)对拟开发的预留发展用地要编制规划建设方案和经营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被征地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就业安置用地进行管理、经营。
(五)安置发展用地的规划使用及相关资金收支必须在每年年底通过第三方审计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报上一级管理主体备案。
第四条 就业安置用地审批流程
(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征收土地;
(二)核算10%的安置就业用地(政府已解决就业安置用地的按实际征收面积核算;政府未解决就业安置用地的,按历年来市政府征收面积统筹核算);
(三)规划部门开展安置就业用地选址工作;
(四)市政府下达相关批复;
(五)村(居)委会组织报件;
(六)规划部门出具设计条件;
(七)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八)国土部门办理不动产证。
第五条 未经拉萨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将就业安置用地转让;经市政府批准转让部分就业安置用地的,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程序报国土部门办理。
第六条 就业安置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合作开发,如确需进行合作开发建设的,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取得预留安置发展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开发建设。
第八条 就业安置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但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房除外)。禁止以各种形式的转移(让)股权行为。经营权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后,可在合理合法的时限范围内交由第三方管理。
第九条 出租、抵押就业安置用地使用权,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出租、抵押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就业安置用地收益,属农村集体资金,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农牧民就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处置就业安置用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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