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6/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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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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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18〕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明确如下意见。
一、认真编制规划期内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一)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市投资公司等机构的建设用地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供应。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发改、住建等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市场供应状况和调节目标,编制规划期内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规划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政府确定拟收储的目标地块等,就规划期土地征收储备总量、地块位置、年度征收时序等要素进行编制。各县(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于每年的12月底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拉萨市中心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3月初报经市政府审核后,逐级报国务院审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城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时做好计划供应地块和拟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将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编制供地方案和土地收储方案的依据。
二、定期调查辖区内可供建设的后备资源,认真完成年度建设用地储备计划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组织调查辖区内可供建设的土地后备资源,并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政府批复的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开展并完成下一年度的土地征收储备工作。
三、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要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按划拨和议出让方式供地之外,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在招拍挂程序启动之前,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严禁对符合公开出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原《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可以依法进行划拨。取得划拨用地时,用地单位需缴纳划拨价款。
2.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组织供地。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拟出让宗地的市场评估价。
3.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组织出让工作。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标底或出让底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成立土地价格领导小组,对土地中介机构评估成果的合理和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将结果报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工作领导小组。市国有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招拍挂出让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要相应成立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工作领导小组。
(六)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事前议定土地价格,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严禁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并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取得土地。
(七)要坚决执行项目用地“净地”供应制度。财政部门保障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供应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土地一级开发必须具备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排水和土地平整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供应,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八)为确保市中心城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顺利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柳梧新区和文创园管辖的建设用地供应按市政府制定的《拉萨市各功能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程(试行)》执行。
四、逐步推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九)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调控政策,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用好用活增量。在具体项目用地上,预审时要逐步推行节约集约评价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超过标准或变相超标准供地。对确需扩大用地的以及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审议,依照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供地标准,经属地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达不到要求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供地。
(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调整招商引资思路,科学评估项目、建立健全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招商部门要从招商引资转变为“招商选资”。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优化工艺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使用数量。对用地数量较大的项目,在具体供地环节可以采取分期供地方式。对已供地的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暂缓下一期的土地供应。
(十一)对于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旧城改造、可成片征收的土地,要编制征收储备方案,加大收回或征收力度。对于以上能够征收或收回的土地,一律由属地政府统一储备和统一供应,做到“一个池子蓄水,一个池子放水”。
(十二)鼓励各功能园区对低效利用土地的企业实行“腾笼换鸟”、合作开发等措施,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适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
(十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的规定,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
(十四)为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有效配置,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中“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的精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市场价格浮动情况,适时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监管,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十五)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的日常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内容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加快推动资产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
1.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加快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速度,坚决杜绝批而未供现象的发生。凡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不到90%的县(区)和功能园区,不安排新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各县(区)、各功能园区要对历年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抓紧供应。要切实提高供地工作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应及时供地;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2.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加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情况监管力度。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建立土地使用开、竣工申报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指标开发利用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及时处罚。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3.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的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换、有偿收回等途径及时处置。
七、加大违规供地问责力度,依法处置违法用地行为
(十六)对供地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供地标准、规避招拍挂出让、插手或干预土地招拍挂、越权批地供地、干扰闲置土地收回、低于基准价供地,以及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即办理土地手续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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