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3/18
11:01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中小】
浏览量:次
拉政发〔201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拉萨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精神,市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拉萨市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范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其主要过程即项目从立项开始并已决定由财政投资的项目,由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直到项目竣工,并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后,全过程跟踪评审基本结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柳梧新区、空港新区、西藏文化旅游创意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
第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凡对项目投资有影响的事项或者对项目建设成本有影响的事项都在全过程跟踪评审范围之内,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形式包括项目论证、招投标的监督、合同的审查、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概算执行的监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评审、项目付款和工程结算的审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辅导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以工程造价控制为核心,以减少财政投资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通过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各阶段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项目建设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达到投资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报告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及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 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产生和责任
1.拉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指导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组织协调并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全过程跟踪评审具体工作由评审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社会中介机构从财政厅认可的评审机构中招标产生。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各阶段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应在各自
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评审时,应当遵循“依法评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评审工作行使的是财政监督、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职责。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 参与项目概算的审定。全面了解建设项目概算编制情况,对概算进行审核,并将概算指标进行细化,掌握概算的各项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审核项目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全面审核项目预算,主要内容为:工程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土地平整费等)、土建及二次装修、设备购置和其他费用。项目预算不得突破概算投资,严格控制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监督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执行。主要内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及商务条款等其它相关内容。招标文件经审核确定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内容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项目设计变更和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因变更或调整增加的投资在概算内无法调剂解决的需报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十四条 审核与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各项结算、资金拨付和预付款扣回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与监督,防止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合理拨付工程款并及时审查价款结算发票;了解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帮助建设单位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往来款项和结余物资的清理工作;对照项目概预算,总结、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核。
第三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评审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提交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组织、工作进度、实施方案、质量管理、项目跟踪阶段性评审报告提交时间、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评审重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项目评审组必须每个工作日到项目现场,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工程量、造价变动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并认真做好现场工作日志,对现场发生的造价问题及时进行咨询、审查。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组应做好对临时应急工程、突发事件的记录工作,同时应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填报规范、准确的签证,并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隐蔽工程、临时设施应留有影像资料;对所有签证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签证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项目评审组应参加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主要隐蔽工程或重要节点验收前,提前通知现场代表,参与见证隐蔽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组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施工单位报送的送审结算及时审核,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条件下,评审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总结算三方定案审核工作。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汇报,通过召开评审业务会解决。
第四章 评审付费
第二十四条 付费原则及标准
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付费原则,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支付,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其派出的评审组成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建设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2.付费标准在自治区物价和住建部门收费标准未出台之前暂时按照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标准下浮10%-20%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全过程跟踪评审报告审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审查结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将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财政评审委托业务合同及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禁止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项目内部资料和信息。由于资料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财政部门将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尽量提供必要的工程场所),积极配合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除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建设项目为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在两年内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正式发布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拉萨市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用付费标准(试行)
拉萨市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资跟踪评审费用付费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用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结合拉萨市实际,现制定《拉萨市财政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费用付费标准》。
全过程评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费基数 |
≤500 万元 |
≤5000 万元 |
≤10000 万元 |
≤50000 万元 |
≥50000 万元 |
备注 |
1 |
工程概算编制 |
建设项目总投资 |
2.5‰ |
2.2‰ |
2‰ |
1.8‰ |
1.5‰ |
|
2 |
工程量清单编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2.5‰ |
2.2‰ |
2‰ |
1.8‰ |
1.5‰ |
|
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预算编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3‰ |
1.8‰ |
1.5‰ |
1.3‰ |
1.2‰ |
|
4 |
定额计价法预算编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3.5‰ |
3.0‰ |
2.5‰ |
2.0‰ |
1.5‰ |
|
5 |
工程结算审查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4.0‰ |
3.5‰ |
3.0‰ |
2.5‰ |
2.0‰ |
|
6 |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制 |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
12.0‰ |
8.0‰ |
8.0‰ |
6.0‰ |
5.0‰ |
|
7 |
工程造价纠纷证 |
鉴证标的额 |
10.0‰ |
6.0‰ |
6.0‰ |
5.0‰ |
4.0‰ |
|
8 |
竣工决算编制 |
建筑项目总投资 |
2.0‰ |
1.8‰ |
1.5‰ |
1.3‰ |
1.2‰ |
|
注:1、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计费时应降低50%计算。
2、表中“计费基数”是指委托方委托的单位工程造价。
3、表中“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办理的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责任编辑:陈灏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