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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0/25

15: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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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0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413504581000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拉萨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拉政发〔2014〕141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开挖和恢复的管理。八廓古城管委会及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公用道路,即城市供社会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开挖占用及其恢复。城市桥梁、涵洞、立交桥、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新修、改建或扩建需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也属于城市道路挖掘。

本办法所称挖掘包括对道路设施的开挖、开挖道路设施期间对道路的占用及其恢复。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开挖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原则进行。

拉萨市城市道路按交通、人流、建筑密集度划分为三类,一类路段:宇拓路、康昂南路、康昂北路、北京中路(赛康十字路口以西至拉萨饭店)、朵森格路南段、朵森格路中段、朵森格路北段、布达拉宫转经道、民族中路、金珠东路;二类路段:林廓北路、江苏路(拉萨转盘至自治区委宣传部丁字路口)、北京东路(赛康十字路口以东路段)、北京西路(拉萨饭店以西至海关十字路口)、林廓西路、德吉路、民族南路、民族北路、金珠中路、金珠西路、娘热路中段、色拉南路、色拉中路、色拉北路、江苏大道;三类路段:除一、二类路段外皆为三类路段。

一类路段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并上报市政府审定,二、三类路段由拉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并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新增市政道路根据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现场审定,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道路开挖审批程序前置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道路开挖的申请单位,在申请道路开挖前,应提前一周(5个工作日内)派遣相关技术人员前往暖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并由暖心热力有限公司提出该路段具体施工意见。

(二)开挖路段对交通安全有影响的,还应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并在整个开挖及恢复过程中服从其管理。

(三)凡涉及道路挖掘确需占用、移植绿地(树木)的应当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其它开挖项目的申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提交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

(二)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审批时,要对开挖占用道路的时间予以明确。

(三)经批准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期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开工、竣工时间、计划开放交通时间(以交管部门审批时间为准)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责任人姓名、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需要办理工期延期的工程,建设单位需在批准开挖期满后,提前按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收取占道费,同时依法进行处罚。

(五)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开挖,如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道路开挖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市民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资料齐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审定进行批准。资料不齐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收到挖掘人申请材料次日通知进行补办。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市内举办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可暂停办理审批工作。

第十条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挖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工期较长,为解决道路交通分流问题而导致开挖地点周边道路使用功能发生明显变化或利用低等级道路分流交通的工程项目,除确定工程本身开挖占用道路的位置和面积外,还应确定其道路影响面积,并纳入该开挖项目审批材料内。

(二)需用来长期分流交通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其它低等级路面,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先对其按机动车道进行改造,工程竣工后按不低于原有结构形式和标准恢复或按规划形成城市道路并交道路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与道路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分流线路路面完好和文明施工的承诺协议书,确保施工期间及时维修处理分流道路破损。

(四)地下管线迁移工程要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恢复,确保交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承诺协议书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履约银行保函。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横破的路面应加盖足以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的钢板;未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私自开挖城市道路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申请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其业主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制定建设计划,并纳入市政管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组织施工有序建设,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道路重复开挖。凡未列入道路建设开挖计划的,不准开挖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施工,按照道路开挖审批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埋设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抢修标识牌,公示抢修内容及建设、施工单位,同时告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按照规定补办开挖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紧急抢修开挖道路的单位在城市道路地下发现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及时告知管理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或擅自移动位置。

第十五条为避免申请单位开挖道路恢复不规范,导致路面塌陷、龟裂、沉降等工程隐患,减少市政道路进行二次维修资金投入,本市道路开挖和恢复工程一律由市市政工程养护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部门修复开挖路面的期限,自开挖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主干道为三天以内完成,次干道和支路为五天以内完成。水泥路面的修复,应按设计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挖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养护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收费许可证》(拉价证2008-032)执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收费许可证》(拉价证2008-032)执行。开挖5年内新、扩、改建的道路和3年内大修的道路,应加收2-3倍道路开挖修复费。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管理工作,对施工周边道路进行巡查,检查施工工地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了工期公示牌,是否按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积极组织施工,帮助支持建设和施工单位纠正不正确的施工行为,对超出审批范围的违章行为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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