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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0/28

15: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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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0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413848144000
  • 主题分类:其他

拉萨市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办法》的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拉政办发〔2014〕13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坚持来访必登。对所有来访,必须逐一核实、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第三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受理职责范围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市、县(区)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访转访或者走访上行。

第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前往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要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市级信访工作机构:

(一)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转送或者交办。

(二)已经市级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但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明确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的,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

(三)来访人已逐级走访,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已受理,但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未得到有效化解且已超过办结期限规定,县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县级信访工作机构:

(一)对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转送或者交办。

(二)已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受理,但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明确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落实的,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

(三)来访人已逐级走访,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已受理,但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未得到有效化解且已超过办结期限规定,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第七条“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三跨”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即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由接访的本级信访工作机构逐级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工作机构决定受理机关。

第八条市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未经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不予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登记、接谈时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办理方式。

(二)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或者市直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上访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时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三)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复查(复核)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

(四)对已经县(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者已经复查核查终结备案的,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告知不再受理。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的办理方式。

(五)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按"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的办理方式。

(六)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属于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登记接谈时选择“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七)对应当到而未到县(区)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县(区)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其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九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出具延期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十条对于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不按要求登记、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提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市信访局建立越级访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向县(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下发越级访名单。

第十一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宣传,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第十二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越级上访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对扰乱公共秩序的,由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级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县(区)信访工作机构和各部门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畅通信访渠道,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完善信访定期公示和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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