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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5/10

15: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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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0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367370200000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拉萨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拉政发〔2013〕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查职责,指导学校建立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督促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完善学校校长、分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及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对学校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配送营养餐等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学校食品销售单位及向学校配送食品的食品销售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履行对学校校园内及向学校配送食品的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的管理,引导其进入市场或者划定区域规范经营。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章学校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高中学校按照就餐人数生均2平方米进行设置;初中、小学按照就餐人数生均1.8平方米进行设置;幼儿园应当设置厨房及配餐间,2-4个班为30平方米,5-8个班为75平方米,9个班以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第十四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位置,亮证经营。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禁烟标语等。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统一设计、制作公示栏并张贴在相应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七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名称统一,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洗消间的地面、墙裙应当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并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当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八条食堂粗加工间(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的20%以上;
(二)具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
(三)配备货架或者放置食物的货橱。
第十九条食堂切配间(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裙应当贴有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配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等设备。 
第二十条食堂烹调间(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烹调间(区)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
(二)内墙壁应当贴有瓷砖或者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
(三)顶棚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成;
(四)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 
第二十一条食堂的洗消间(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用于清洗食材、餐饮具的专用洗刷、消毒池应当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或不锈钢材料; 蔬菜、肉类洗、消池不少于4个,有明确功能标识,两者间不得混用,不得与拖把等清洁用品洗涤池混用;
(三)有供用餐者、食堂从业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四)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五)餐饮具消毒应配备专用的消毒保洁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为教职工设置相对独立的用餐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二十三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四章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门负责食品采购验收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查验食品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三)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确认登记簿,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四)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
(六)采购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当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采购后要台账齐全,逐日登记。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及其食品原料:
     (一)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七)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食用油的调和油;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
(二)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食品及其原料;
(三)库房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
(四)应当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五)门口有金属挡板;
(六)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
(七)冷藏、冷冻贮藏应当做到食品及其原料、半成品、
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当定期除霜。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过供餐单位为学生提供集体供餐的,应当确认供餐单位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未经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学校要按照订餐要求与供餐单位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对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留样。

第五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当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应当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三十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应当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当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当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当天烹调加工。
第三十一条烹调加工食品应当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者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冷藏时间超过24小时,应当及时处理。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二条面点加工间应当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
     第三十三条备餐间应当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食堂用水安全,储水设施应当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等加工工具应当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三十六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餐饮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其消毒程序按相关要求进行。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六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保障部门,应当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当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应当做到: 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当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工作人员还需佩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样式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当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当每天更换。待清洗的工作服应当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当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机制,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事故应当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妥善救助受害者,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的续发。
第四十四条学校商店及小卖部不得出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伪劣食品及自制食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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