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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3/18

15: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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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0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362960306000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拉政发〔2013〕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加油站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加油,由加油站安全员对进站加油的机动车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即“三证”登记后,方可加油。

第三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及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并制作统一格式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

第二章实名登记制加油

第五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三证”不齐需要加油的,由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并标注有效期限为30日。

第六条临牌机动车需要加油的,车主可凭身份证、驾驶证和有效期内临时移动证登记后,在本市各加油站加油。

第七条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三证”不齐需加油的,由车主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并标注有效期限为30日。

第八条特种机动车(抢险车、消防车、医疗救护车)“三证”不齐需加油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若特种机动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暂押驾驶员有效证件,先行加油。待紧急事件处理完毕后,携相关证明、证件到加油站补办手续。

第九条部队机动车需要在地方加油站加油的,凭驾驶员现役军人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即“三证”,登记后,方可加油。

第十条临时来拉人员所驾驶机动车需要加油的,凭有效期内的《拉萨市临时来拉人员登记证》、驾驶证、行驶证登记后,在本市各加油站加油。

第十一条因驾驶证号码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应核实驾驶证有效期、证件照、持证人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信息一致的予以登记加油。

第三章零散成品油管理

第一节零散成品油审批

第十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购买零散成品油,由购油单位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具购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购油单位经办人凭本人身份证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本市指定销售点购买零散成品油。

第十三条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购油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本市指定销售点购买零散成品油。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不得超过60公升。

第十四条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和个体工商户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或居住证信息);

(三)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第十五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或居住证信息);

(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第十六条《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应当包括:

(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

(二)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三)指定销售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一式四联,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批机关、购油单位、销售点各留存一联。

第十七条辖区公安派出所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和个体工商户实际用油量,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购油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购油单位可凭《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多次购买,但不得超过30次,且每次购油应当经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签字。

第二节零散成品油销售

第十八条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需对购买者所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审批机关的加油种类、售油数量做好销售登记和存档工作: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完整清晰且无涂改;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加盖公章清晰可辨;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前来加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

(四)所携设备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销售: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四)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零散成品油使用

第十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个体工商户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零散成品油实施统一管理,每日按需分配,分别对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做好台账。零散成品油购买台账要详细记录购油日期、种类、数量和经办人;零散成品油使用台账要详细记录每日实际用油种类、数量、用途和操作人。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要做好使用人安全教育工作,督促使用人全面掌握油品火灾危害特性,正确使用油品。

第二十条辖区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台账,跟踪管理零散成品油去向,定期分析、逐步掌握本辖区零散成品油消耗规律特点,及时发现异常加油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要加强本辖区零散成品油使用单位和个人用油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重要敏感时期每3天一次、常态下每7天一次,定期对本辖区用油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购买、使用台账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节零散成品油运输

第二十二条进入拉萨市区的运油车辆途经“护城河”检查站时,凡手续不齐的,检查站民警按照“源头查控、源头封堵”的工作原则,认真核对运油车辆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手续。凡手续不齐的,一律予以查扣。售油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手续的,检查站予以放行。

各用油单位(个人)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从市外购买零散成品油运输至拉萨市内。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管理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公安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加油站落实实名制登记进行监管,并督促本辖区内加油站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站内加油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建立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对零散成品油去向实施动态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

第二十五条市商务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销售走私成品油等违法行为,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消防部门依法对加油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齐配足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安全管理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违法存储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无证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对成品油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成品油进销渠道、进货台账、成品油质量凭证等,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市运管部门负责做好成品油运输车辆的审验和从业人员培训,严把证件核发关。

第三十条市质检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所有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进行计量强制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自治区质监局下发的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样送检。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和个体加油站要积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110便民警务站协作配合,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因实名制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带来的影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监管不力、审核不严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和个体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二)超过《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数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三)未按照《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种类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四)向储运设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的。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零散成品油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的;

(三)非法储存零散成品油的;

(四)非法提供零散成品油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和运输零散成品油的;

(六)其他违反成品油实名登记加油规定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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