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05/11
10:5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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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一二年五月九日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市草原保护建设水平,促进草原生态环境与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了解掌握落实和完善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情况,从而进一步开展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作,现就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以保护草原生态、加强草原建设、促进牧民增收为目的,以落实草原经营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强化草原执法监督为保障,以加强草原监测为支撑,优化政策机制,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实用技术,遏制草原退化、沙化和荒漠化,防止水土流失,恢复草原植被,实现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目标任务与意义
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围栏、原改良、人工草地建设、科学饲养、家畜改良以及禁牧、休牧、轮牧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推进草原保护与建设科技进步,增加草原保护与建设投入,强化草原监督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
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意义是:草原是我市牧区几十万牧民生活的家园和生产资料,是草原畜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维护生态平衡的主要植被。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持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可以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
三、保护与建设的内容
1、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对基本草原要确定明显界限,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使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基本草原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到户或联户责任制度
要按照长期、到户或联户的原则,推行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理顺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确立以草原家庭承包为基础的自主投入、自主建设,自主经营染主体的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新体制,实现草原利用中“用、管、建”和“责、权、利”的紧密结合,调动农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
3、推行草畜平衡制度
根据我市不同类型草原在一定时期提供的饲草数量,确定合理的草原载畜量,实行草畜平衡。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草畜平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农牧民积极开展人工草地建设,调整和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严格控制草原载畜量,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4、推行禁牧、休牧和轮牧制度
为保护天然草原牧草正常生长和繁殖,对退化草原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季节性休牧;为恢复草原植被,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严重退化区实行围栏禁牧;为了使草原有一个休养生息和自我修复的时期,应当大力推行划区轮牧制度,根据草地类型和牧草生长状况严格控制放牧频率、放牧时间及始牧期和终牧期。积极引导农牧民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休牧、禁牧和轮牧工作。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休牧、禁牧和轮牧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5、加强草原建设与综合治理
各县区要突出抓好草原围栏、牲畜棚圈、饲草饲料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饲草饲料基地、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建设,增强牧草供给能力。要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生物、工程和农艺等措施加快退化草原综合治理步伐。要突出抓好重度退化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逐步恢复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
6、积极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
进一步巩固退耕还草项目成果,做好补播、封育、禁牧、病虫鼠害防治等后续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积极争取退牧还草、草原无鼠害示范区建设等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通过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步伐,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
7、加强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制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健全草原火灾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加强和改善防扑火手段,增强应对突发草原火灾能力。各县区要组织划定草原防火重点区和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依法加强草原火灾应急管理工作。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制。
8、加强草原鼠虫害综合防治
要进一步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力度,加强草原鼠虫害预测预报,制定草原鼠虫害防治预案和方案,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综合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危害。要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
9、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
按照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调整和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大力发展人工种草,推广秸秆养畜技术,减轻天然草原压力。调整和优化畜牧业内部结构,适度增加适龄母畜和生产畜比例,引进和选育适合舍饲养殖的优良牲畜品种,加快品种改良步伐,提高牲畜良种化水平和生产能力。通过加快牲畜出栏和畜群周转,合理控制草原载畜数量。
10、积极推行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经营
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大力推行牲畜舍饲和半舍饲养殖。投资建设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拉长畜牧业产业链条。通过发展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11、加快引进草原保护建设新技术和优质牧草新品种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加强技术引进与交流。重点引进抗旱、耐寒、高产、优质牧草新品种,加强草种繁育、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等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12、加大草原保护建设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草原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改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高产优质人工草地建设、生物治虫灭鼠等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步伐,促进草原科研成果的应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科技水平。
四、具体要求
1、加强对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刻不容缓。目前,我市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退化。草原超载过牧严重,乱垦草原、乱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的事件时有发生,草原退化、沙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现象正在加剧。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食畜牧业发展,而且直接威胁着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与建设亟待加强。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草原退化趋势,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2、加强对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同时,要按照长期、到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草场家庭承包责任制,落实草原生产经营、保护与建设的责任,调动农牧民保护与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草原保护与建设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各项配套工作,确保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草原承包经营
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实施方案,坚持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长期不变的原则,按照对草场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要求,积极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对承包到户或联户的草原要确认界限、核准面积、划分等级和勾绘上图。要规范并补签草原承包经营合同,明确承包户落实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措施、保护草原生态及基础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联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要及时给草原承包户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由县市区政府签章后发放。
4、加快基本草原划定
各县(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将重要放牧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等划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将辖区内主要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并对基本草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草原划定以后,要明确界限,设立标志,转绘上图,并由县级政府予以公告,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建档。
5、加强草原监测和技术服务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草原监测体系建设,按照要求,合理确定和建设监测点,加强监测人员培训,改进监测手段,创新监测方法,完善监测指标,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定点适时地完成监测任务,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客观反映草原植被恢复情况,为科学评估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草原技术服务体系,合理设置机构,加强技术力量,改进工作手段,保证工作经费,改善服务条件。各级草原技术服务部门要按照落实补奖政策的要求,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加强技术服务,开展优良牧草品种筛选、退化草原治理、划区轮牧模式等研究工作,推广优良牧草、草原鼠虫害防控、草原补播改良等技术,为草原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6、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草原监理工作是落实补奖政策的保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体系建设,重点县(区)及草原面积较大的县要加强草原监理机构建设,明确草原监理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全面开展草原监理工作。要加快形成县有草原监理机构、乡有专(兼)职干部、村有牧民监督管护员的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工作格局,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草原生态。要加强草原防火工作,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牧区安全生产和牧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批审核,对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严防滥征滥占草原,切实维护农牧民承包经营草原的合法权益和草原生态的安全。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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