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08/03
15: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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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发〔2007〕139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管护,保障林业生产管理的正常运行,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护人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对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巡护的专职、兼职护林员。
第三条管护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用。
管护人员聘用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称职者可继续聘用。
第四条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责任区内的林木、野生动植物、林副产品等资源及公共设施按合同要求进行管护;
(三)对管护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护,依法制止、及时报告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责任区内发生火警、病虫害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林业行政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引发森林火灾、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分子,有权制止并送交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人工林地每天巡查一次,较远的灌木林地每周巡山一到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七)对进入生态公益林片区的人员进行询问检查;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干警查办案件;
(九)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野生动植物调查,发现受伤、受困野生动物及候鸟不明死亡情况时,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管护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定护林公约,划定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监督、考核制度。
第六条管护人员执行巡护任务时,必须佩戴管护人员标志、随身携带管护证,在责任区凭证进行管护活动。
第七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护林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定。
第八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联合组成督查组,对管护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
每乡管护人员中设一名管理人员,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第九条管护人员报酬、管护面积、管护要求等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管护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有效制止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管护区公共设施的行为。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护林成绩突出的或为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管护区公共设施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的;
(二)拯救、保护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三)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的;
(四)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不在当地而外出的;
(二)管护人员在当地但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指离开所在住地的自然村未上山巡护);
(三)巡护时没有佩戴红袖标、携带管护证的;
(四)管护片区内存在盗砍滥伐林木、发生森林火灾、乱占林地、乱采滥猎珍稀野生动植物及违章采枝知情不报的;
(五)本人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破坏管护区内公共设施或者组织其他人员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破坏管护区内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查处野外违章用火的;
(七)管护人员擅自挪动生态宣传牌和破坏其他公共设施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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