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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12/07

15:3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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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0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文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975368134000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拉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年度审查规定

政策解读:

拉政发〔2000〕85号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区直、中直、部队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年审),是指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按年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规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障年审坚持审查与指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拉萨市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障年审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年审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合会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应积极协助开展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第六条劳动保障年审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七条劳动保障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情况;

(二)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三)遵守招用人员(含外来人员和境外人员)规定情况,以及遵守劳动用工许可证制度情况;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和履行情况;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情况;

(六)工资支付和工资政策执行情况;

(七)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八)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接受劳动保障年审,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许可证原件;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文本;

(四)劳动合同签订、鉴证有关凭证;

(五)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六)当年招用人员备案材料和用工等手续;

(七)当年使用外来劳动力办理流动就业证、卡及缴纳有关费用的凭据;

(八)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

(九)职工培训制度和技术岗位职工持证上岗有关资料;

(十)劳动监察机构指定提交的其他资料。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提交劳动保障年审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劳动保障年审时,主要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调阅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核查。

第十条劳动保障年审程序:

(一)申领劳动保障年审报告书和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二)根据劳动保障年审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劳动保障年审等有关手续;

(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在每年劳动保障年审开始前,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进行劳动保障年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办理年审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年审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换发劳动用工许可证并加盖劳动保障年审专用章,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

(二)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查;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连续3年劳动保障年审合格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授予“劳动保障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

(四)连续3年劳动保障年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的情况应予公布。

第十三条对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补审;拒绝补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并依据《西藏自治区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年审报告书、劳动用工许可证和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和资料,由拉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拉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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