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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09

18:11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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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01904/2025-0002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49089860000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已经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拉萨市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构建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行政执法联动协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建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业领域,应当联动执法。

(一)旅游文化领域。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协作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生态环境领域。牵头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

(三)建筑市场领域。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场监管领域。牵头单位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体育局。

(五)应急管理领域。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农业农村领域。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农村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七)交通运输领域。牵头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城市管理领域。牵头单位为市城市管理局,协作单位为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残联。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的联动执法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执法部门也可以组织开展执法联动:

(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职权有争议,且案件较为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涉及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热点事项、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执法的;

(三)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专项部署的,且需多个执法主体联动的;

(四)其他需要开展联动执法的事项。

第四条 各行业领域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共同制定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工作细则,推动违法线索互联、调查取证互助、处理结果互认。

第五条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本部门本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报行业领域牵头部门。行业领域牵头部门对协作单位执法计划进行统筹,确定执法时间、方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行业领域牵头部门统筹后的联动执法计划,报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备案审查。经审查后,执法计划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告。

上级确定的或对每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可对联合执法计划进行调整,并在计划调整后5日内报送备案。

第六条 开展联动执法过程中,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限的,由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按“一事不再罚”“择一重处”等原则处理。

第七条 联动执法过程中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管辖。共同的上级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第八条 联动执法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任何参与联动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由牵头部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受移送的执法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或者退回。

第九条 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司法局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行政执法联动事项,牵头单位应当在执行结束后,及时梳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市司法局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联动工作形势分析会议,分析执法联动情况,研究开展执法联动协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处理执法联动中的争议。会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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