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2023

10/27

10:05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浏览量:

标签
  • 索引号:MB0Q01904/2023-0004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9825734600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拉政办发202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拉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

拉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考核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功能园区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考核办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结果导向,严格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县(区)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决策部署。二是全面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机制,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责任。三是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体系,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四是企业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强化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五是各级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前,依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委厅〔2019〕103号)中的第七条第三点要求,将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奖惩和提拔使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六是县(区)、功能园区安委会(办)行使本辖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高危行业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和高危行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准入,高危剧毒化工企业禁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编制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和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规范释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台账,推行监管执法闭环管理和全过程痕迹管理,实行执法信息“双公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研判、防范、预警、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推动企业构建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理体系。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强化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燃气、电网、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定期监测维护,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加大宣传,促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1条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投保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评估。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任务。

7.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其他工作任务。

(二)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决策部署。二是主要领导要统筹推进本单位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指导组织实施,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根据重要任务、特殊时段、敏感时期、阶段性工作安排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年至少带队检查、调研2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列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性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调研工作。三是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风险防控职责,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四是健全完善协作配合、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拉萨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的目标任务。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险事故时,按照规定赶赴现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领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督促相关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强化对下级业务部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重点工作的指导检查。

6.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及时拟订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后,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加分项、减分项总体不超过5分。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按不超过3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确定优秀等次;

得分在90分以上未获得优秀等次的以及80分(含80分)至90分的,均为良好等次;

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79分的,均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均为不合格等次。

各县(区)、功能园区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开考核,分别确定考核等次。

各县(区)、市安委会被考核单位考核得分经市安委办研究,并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报送市考核办及有关牵头部门。

第十条 强化结果导向,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对各县(区)、功能园区政府的考核标准

1.一年内,县域范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或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拉萨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务院安委会约谈、通报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发生多起由市政府组织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下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多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自治区安委会约谈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事故多发频发,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或事故抢险救援不科学导致伤亡扩大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委会(办)约谈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提高较大事故考核权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较大事故的(经事故调查认定,属地负主要责任的),发生1起扣10分,发生2起扣20分,发生3起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考核资格,按不合格计考核等次。跨县(区)的道路运输事故,按照调查认定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

5.严格控制一般事故。各县(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拉萨市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或发生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较大事故标准扣分。

(二)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标准

1.一年内,市级行业部门监管领域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或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务院安委会约谈的,按照不合格等次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或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自治区安委会或其办公室约谈的,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事故调查认定,有行业领域失管漏管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按照发生1起扣10分,发生2起扣20分,发生3起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考核资格,按不合格计考核等次。

3.行业领域发生一般事故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事件的,发生1起扣2分。事故责任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调查认定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10日,被考核单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提出对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意见,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现场考核和综合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办研究后报市安委会审定,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指标。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6日印发

责任编辑:陈灏

【打印本文】【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赞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