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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4/02

19:13

来源:

拉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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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提到,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记者了解到,本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集中供热和分户燃气壁挂炉供热。

我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供热单位应当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收费方面,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集中供热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责任编辑:王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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