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02
18:19
来源:
拉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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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的照明设施。记者魏国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记者从拉萨市政市容管委会获悉,《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企业最高或将被罚三万元。
《办法》在规划与建设一项中规定,我市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城市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住宅区以及主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管理,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入入地改造。
该《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写刻划、晾晒衣服,张贴、悬挂物品和设置宣传品、广告,在安全范围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等行为,危害城市照明设施。
根据《办法》规定,如若出现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行为,将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等行为,相关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置。
责任编辑: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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