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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30

10:48

来源:

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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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天使投资对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是指: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企业。

二、引导资金运作方式:

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

引导性参股,是指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三、引导性参股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应超过400万元,并拥有天使投资相关业绩。

四、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三)项目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

五、运作方式

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责任编辑:黄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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