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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3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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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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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科技示范园)等(以下统称“科技创业创新载体”)。

第三条设立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运营补贴资金,支持拉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各类创业创新载体。补贴资金由市“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五条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

第六条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科技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

第七条科技创新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人员、配套设施,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及项目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科技创新支撑载体。

第三章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5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相对独立,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在孵企业使用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7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四)能够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能力,能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九条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第十条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科技专业楼宇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

(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1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三)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直接作为创新产业用房的面积原则上占2/3以上,且可作为产业园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五)园区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且已报拉萨市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奖励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支持改建、扩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引导和支持县(区)、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改建、扩建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按照“两创示范”工作实施任务,对市直部门改扩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市“两创示范”办审核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支持新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对县(区)园区、引导社会资本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经核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市直部门通过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新建的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院校地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支持“两创示范”核心区依托区内外高校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两创示范”拓展区、延伸区内的县(区)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引进来走出去。对新引进的知名运营机构来拉萨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建成运营一年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鼓励本土运营机构利用援藏平台与内地知名运营机构合作建设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拉萨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支持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团队素质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600万元的经费资助。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聘请知名创业导师的,给予运营机构每人每年2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房租补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按最高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创业创新基地,按不超过6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直部门租用场地由“两创示范”办核定后,给予全额补贴,鼓励市直部门与县(区)、园区共建科技创业创新载体。

第五章申请认定补贴的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为拉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还需另外提交园区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

1、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

2、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场地面积及证明材料;

3、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

5、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运营机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入孵企业汇总表;

7、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毕业企业汇总表;

8、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协议等证明材料;

9、上年度科技创业创新载体活动及服务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公章。

(二)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认定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两创示范”办研究审定。市“两创示范”办批准同意后,认定为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并授牌。

第十九条申请补贴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补贴申请表》,报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

第六章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条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季度、年度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助资金的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拉萨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拉萨市其他“奖、免、补、贴”政策内容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相关单位不能重复申报,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资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

责任编辑: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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