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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4/3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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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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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拉萨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拉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生态环境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贯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环境管理制度,贯执行国家、自治区、拉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拉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分配自治区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美丽拉萨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影响意见建议。按国家、自治区和拉萨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拉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环境执法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配合自治区生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及建设。组织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信访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监测市场化培育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事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环境违法向题。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美丽拉萨建设。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4.与市水利局的有关职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5.与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财务管理业务。

(二)综合规划科,负黄组织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的研究与起草,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拉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国绕全市生态环境,针对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长期性间开展研究,为决策提供符合实际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考核。

(三)法规与宣传科。负责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等工作。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及长效管理机制。承担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执法工作政策和规范化制度稽查,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及时收集、汇总并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事务。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拉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的起草和评佔,指导、协调、监督美丽拉萨建设和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落实。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污染防治管理科。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壊、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牧区生态环境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拉萨市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并监督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监督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化学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监测与辐射管理科。按权限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辐射安全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自治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执法监测、信访监测、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及建设。负责环境监测市场化培育和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八)政工人事科。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评聘、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全面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及群团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人员编制31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在城关、堆龙德庆、达孜、林周、墨竹工卡、当雄、曲水、尼木8县(区)设立生态环境分局,正科级,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如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区分局)。各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执法工作。其中城关区、曲水县、林周县、当雄县行政编制各4名,堆龙德庆区、达孜区、尼木县、墨竹工卡县行政编制各3名,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8县(区)分局科级领导职数各2名。

第八条各县(区)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接受各县(区)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各县(区)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接受各县(区)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ー条本规定自219年4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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