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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03

18:41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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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拉萨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人头收取水费将成历史城市供水用水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问题,拉萨市1991年制定、2003年第一次修订的《拉萨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对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促进供水用水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条例》中未对供水用水市场秩序作出规范,按人头收取水费、按水龙头收取水费等落后的用水管理方式导致了抄表难和收费难问题,造成了供水企业亏损。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因为按照人头收取水费,一些居民故意多用水,存在浪费现象。”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说,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因此,拉萨市积极推行“分户计量、一户一表”用水制度改革,以规范供水用水市场秩序,提高供水用水管理水平。

  此次修订的《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一户一结算计量水表,定期抄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结算”等内容,并对逾期拒不缴纳水费作了合理合法的规定。

  “二次供水”放心喝近几年,随着一栋栋高层住宅楼拔地而起,城市二次供水问题逐渐走进市民的视线。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由于公共供水的水压有限,一般高层7楼以上的住户都会使用到二次供水的水源。

  随着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增多,二次供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饮用水安全,也成为当前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产权归属、清洗消毒作了进一步明确。”央金卓嘎告诉记者,《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建设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按照《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管,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央金卓嘎说。

  供水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提高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条例》还规定了“供水企业要保障安全正常供水、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抢修供水设施”“从事供水作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等内容。

  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为了促进水资源保护,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鼓励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结算计量水表;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者其他节水措施;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节水不是喊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更应采取实际行动,把节水广泛应用于农业、工业、生活各个领域,制定和落实相关举措。”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布尼玛认为,市民的用水行为直接影响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成效。因此,建设节水型城市应以群众为基础,依靠群众,动员群众,不断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形成主动节水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我们将对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央金卓嘎说,“只要从一点一滴节水护水做起,我们的生命之源就能永葆生机。”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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