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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1/0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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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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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农牧区医疗制度政策解读

(一)农牧区医疗保障制度

截止2019年底,我市各县(区)农牧区医疗制度统一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第116号主席令)、《拉萨市农牧区大病统筹报销政策标准和相关制度》(拉卫发201951号)文件执行。主要筹资渠道为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政府财政安排的医疗专项经费,个人每年自愿缴纳筹资。2019年,中央416元/人/年、自治区69.5元/人/年、市级134.4元/人/年、各县(区)73.5元/人/年的标准配套。个人筹资按照人均3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征收。各级财配可达677.5元。农牧民群众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医疗费用有效票据以及各级医疗机构转院证,在扣除一次性卫材费之后,按比例报销,2019年4月起按照《拉萨市农牧区医疗大病统筹报销政策标准及相关制度》(拉卫发2019〕51号),在全市统一报销标准,缴纳了个人筹资额部分的在乡(镇)、县(区)、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0%;未缴纳个人筹资部分的在乡(镇)、县(区)、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50%;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新生儿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大病统筹资金中全额报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特殊门诊(20种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为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一般农牧区群众报销比例相同,无其他特殊政策。

(二)大病保险

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的农牧民在大病统筹资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后,在大病保险年度内,保险公司按照合规部分100%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7万元。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普通农牧民报销政策相同。均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目前我市按照《拉萨市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拉民字〔2016〕137号)文件精神执行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弃婴及重残儿童,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目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即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致使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在封顶线以内合规部分给予70%救助;医疗救助按照“农牧区大病统筹+大病医疗补充保险+(部分县区购买了超大额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模式进行;普通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每人每年10万元,重特大疾病年救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患重特大疾病的报销额度提高5万元,最高可申请救助30万元,对亟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顶线限制,召开“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责任编辑:次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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