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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1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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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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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实施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实施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工作的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拉萨市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实施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拉萨市关于促进民生领域重点工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系列部署,预防和化解重点工程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把好事办好、让群众说好,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生领域重点工程,是指拉萨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领域重点工程。

第二章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启动实施前,要采取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行业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重点工程的基本情况,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条 民生领域重点工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准备项目实施基本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会后相关单位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第六条 民生领域重点工程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七条 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民生项目,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书面答复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加强项目信息公开

第八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要求,把民生领域重点工程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民生领域重点工程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及时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第十条 在民生领域重点工程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结果信息、土地征收信息、施工有关信息等3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2)土地征收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3)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地勘、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项目,分别确定本县(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报刊、广播电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现场公示的工程效果图、项目效益分析要符合实际。

第十二条 民生领域重点工程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第四章 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第十三条 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前期已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相关信息已按照程序予以公开,在获取较多群众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围绕部分群众支持理解问题、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利益诉求问题、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问题和其它不可预见问题,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第十四条 民生领域重点工程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程序信息公开,经调查,仍有部分群众持反对意见的,由项目所在村(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双联户长以及当地威望高、群众信服的老党员,围绕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逐户开展思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要求工作人员熟悉政策、换位思考、热情服务、文明工作、减少扰民。对因项目建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收入降低甚至返贫的,项目法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协商制定帮扶措施。

第十五条 对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产生的问题,项目所在村(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双联户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广泛深入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公开公示统一补偿标准,对项目利益相关人群反映的问题及时耐心解释和引导,保持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的畅通,对造成问题原因的分析要做到有始有终,重视对结果的报道,让群众在接受服务的同时得到指导,从而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提高正面宣传的影响力。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舆论监督,突出正面宣传的公信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施工区域周边停水、停电、临时占道等扰民问题,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群发短信、网络、广播、电视、社区公示等渠道提前3天告知,对产生噪音、粉尘污染的,施工时间要合理避让周边群众休息、出行高峰时间。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体矛盾冲突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每日排查,强化项目现场治安保障,建立应急处突机制,发现突发状况苗头时,各方力量和人员要立即投入到位、各司其职,涉及各分管领域的,行业部门分管领导要亲临现象,对能解决的问题要现场给予答复,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事态不扩大,把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各功能园区遵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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