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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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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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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拉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拉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拉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拉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拉萨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权利,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范围;

(三)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五)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标准等信息;

(六)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事项,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公场所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以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上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作适当处理后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全市公共信息资源平台及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内部审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自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公正、可追溯的原则。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同时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装备。财政部门负责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记录装备配置到位。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有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执法文书。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具体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能够采取音像记录的都应进行音像记录,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关系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对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应当通过执法装备进行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十八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照)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员在记录中应当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并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九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不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复制、保存、传播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执法记录毁损、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或者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没收、强制拆除的;

(四)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利用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五)撤回、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七)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

(八) 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二)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四)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还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意愿征询情况、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

(五)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送审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经办部门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分别对本市、本级或者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法制审核工作情况应列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该审核办法,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建立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相关材料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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